《規定》對主要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日常服務方式進行了系統規范,并確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一是加強招聘服務管理。要求服務機構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明確了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等審查途徑;明確投訴舉報及處置方式,規定服務機構發現涉嫌虛假招聘等違法活動或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核實、暫停或終止服務。
二是明確服務禁止行為。規定服務機構不得有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等行為。
三是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方式及原則,確定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求職招聘目的的最小范圍,要求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監測預警等機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盜取、販賣、泄露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
四是規范服務收費和公平競爭。規定不得以提供招聘服務等名義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不得擾亂人力資源市場價格秩序,不得采取壟斷、不正當競爭等手段開展服務活動。
五是規范其他相關服務活動。規定開展人力資源培訓,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參訓人員身心健康或者誘騙財物等要求;舉辦網絡招聘會,應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采取措施確保網絡招聘系統及用戶信息安全等要求;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不得以注冊個體工商戶等方式幫助用人單位規避用工主體責任、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等要求。